各區(開發區)、縣(市)住建局,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市質安監總站,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
近年來,隨著預拌砂漿推廣應用工作的不斷深入,我市預拌砂漿使用量不斷增長,為工地揚塵控制和工程質量提升做出積極貢獻。同時,我市預拌砂漿推廣應用工作仍有不足,表現為工程實際使用量與設計量有一定差異,部分工地現拌現象還時有發生。為切實鞏固G20峰會后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成果,深化杭州“后峰會、前亞運”城市環境治理,杜絕砂漿現拌行為,保障建設工程質量,根據《浙江省商務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快發展預拌砂漿的實施辦法》(浙商務聯發〔2014〕137號)(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和《杭州市建設工程推廣應用預拌砂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市管理辦法》)(杭政辦函〔2011〕32號)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預拌砂漿使用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建設工程各方主體責任。建設工程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要切實按照《市管理辦法》要求,落實主體責任。建設單位應將使用預拌砂漿的費用計入工程造價,不得明示、暗示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設計單位應在施工圖及設計文件中應明確標注預拌砂漿的品種和等級,無特殊情況,設計不得采用現拌砂漿。施工單位應嚴格按圖使用預拌砂漿并做好使用記錄,施工現場不得放置自拌材料及工具。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企業按圖使用預拌砂漿并做好監理記錄;對施工單位現場違規攪拌砂漿行為,應立即制止并出具書面整改單;制止無效的,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監督機構報告。
二、強化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源頭管理。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管理的通知》(杭禁現﹝2009﹞2號)、《市管理辦法》規定,凡向我市建筑工程供應預拌砂漿產品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均應到杭州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備案,未進行備案的企業產品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場使用。濕拌砂漿生產企業,可到市預拌砂漿推廣應用辦公室(設在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進行登記。
市預拌砂漿推廣應用辦公室要會同各區級住建局,加強對預制濕拌砂漿生產企業的原材料質量及貯存、配合比的設計及實驗過程、生產及實驗儀器設備的檢(校)定證書的有效性、生產實驗環境、預拌砂漿生產過程及配合比執行和計量情況、相關人員的配備及質保體系運行情況、各類檢驗復驗過程及結果等內容進行檢查指導。
三、加強預拌砂漿使用質量管理。施工單位應當采購和使用經備案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產品。對進入工地現場的預拌砂漿,施工單位與供貨單位雙方須辦理進場驗收手續,供貨單位應按批次提供質量合格證明文件、檢驗報告和出廠檢驗報告等文件。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加強各道工序自檢、互檢和專職人員檢驗,對進場砂漿進行見證取樣復試,并應有完整的施工檢查記錄。進場未取得質量合格證明文件或復試中發現不合格的產品,不得用于施工作業。
各區級住建局、市質安監總站要加強對預拌砂漿產品使用的質量監督管理,加大對工地現場使用預拌砂漿質量的抽檢頻次,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責任單位限期整改。
四、嚴控現拌審核和監督檢查。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使用量小于100噸、特殊工藝要求,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根據《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推廣使用預拌砂漿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工發〔2012〕220號)要求,由建設單位填報《杭州市(區)建設工程現場攪拌砂漿項目情況表》,根據監管權限上報市預拌砂漿推廣應用辦公室或屬地區級住建局;對超出備案范圍的現拌,一律從嚴查處。
五、強化預拌砂漿使用監督檢查。各區級住建局要切實加大施工現場的檢查力度,將工地預拌砂漿使用和臺賬記錄納入日常監督事項。市推廣預拌砂漿管理辦公室要會同各區級住建局組織專項檢查,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建設工地各方責任主體,一經發現核實,各級建設管理部門、監督機構要依法采取下發書面整改單、實施企業信用扣分、約談企業負責人、通報、行政處罰進行懲戒。
六、落實違禁與工地評優掛鉤制度。各區級住建局要切實按照《省實施辦法》《市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將預拌砂漿使用情況納入標化工地評比、工程質量評優的依據。對嚴重違反相關規定的建設工程,取消其評優資格。
七、加快推廣應用新工藝、新技術。鼓勵預拌砂漿機械噴涂工法,機械噴涂工藝主要針對抹灰砂漿層和墻面基層粘接不牢的問題,相比較傳統手工抹灰技術,大大降低墻面抹灰施工中墻面空鼓、開裂、起泡等質量通病的發生。
八、推進預拌砂漿使用信息化管理。市預拌砂漿推廣應用辦公室要會同各區級住建局,強化預拌砂漿使用的日常統計信息管理,要充分利用現有干混砂漿桶GPS動態使用數據和預制濕拌砂漿交貨使用數據,提高砂漿使用日常監測、監管水平。各區級住建局要對預拌砂漿使用統計和日常檢查進行梳理匯總,定期將情況報市預拌砂漿推廣應用辦公室(聯系電話:85270644)。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7年11月7日
抄送:市建筑業協會、市工程質安協會、市建設監理協會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11月8日印發